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司促字第3872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9月0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司促字第38727號債權人 張賜德 債務人摩根家具股份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 黃祥 人號債務人 楊清義 債務人 劉文宏 債務人 許進楷 債務人 許純華 債務人 許瓊丰 債務人 葉崇堅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摩根家具股份有限公司、黃祥、楊清義、劉文宏、許進楷、許純華、許瓊丰、葉崇堅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繳納裁判費新台幣伍佰元。
二、債務人黃祥、楊清義、劉文宏、許進楷、許純華、許瓊丰、葉崇堅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三、債務人摩根家具股份有限公司解散前之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
四、向本院民事庭查詢債務人摩根家具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備查資料及清算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並具狀改列該清算人為債務人摩根家具股份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若查無清算人,則應具狀改列解散前之全體董事為法定代理人,並提出該全體董事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五、以書狀釋明債務人應負清償責任之法律依據及證明文件(蓋依所提出之本票上除得辨識發票人為摩根家具股份有限公司外,無從認定其餘債務人與債權人間有債權債務關係)。
中華民國102年9月6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蘇芳旻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