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雄小字第269號
原 告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乙○○
7樓
被 告 丙○○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福建金門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9前
段、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被告住所地係在福建省金門縣○○鎮○○路○○號7樓之5
,此有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1紙附卷可憑,依民事訴訟法
第1條第1項規定,自應由福建金門地方法院管轄。是原告
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本院爰依職權將本件移
送於該管轄法院。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 月 15 日
高雄簡易庭法官謝雨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 月 15 日
書記官許麗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