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雄補字第94號
原 告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一、原告因給付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乙○○發支付命令,惟
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
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139,
461元,應繳裁判費1,44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1,
000元外,尚應補繳44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
內補繳,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 月 16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莊珮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 吳書逸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 月 1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