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96年度雄簡字第10699號民事宣示筆錄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2樓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林建和
            號1樓
被   告 甲○○
上列當事人間96年度雄簡字第10699號清償借款事件於中華民國
97年1月16日上午11時6分在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民事
第二法庭公開辯論及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朱盈吉
  書記官 李宗諺
朗讀案由。
法官當庭宣示主文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玖萬柒仟陸佰玖拾肆元,及自民國96
年4月1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八點二五計算之
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判決事實及理由要領
原告主張被告積欠其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金額、利息未給付
之事實,業據其提出貸款申請契約書、攤還收息記錄查詢單
等為證,經本院核對無訛,且被告經合法通知未到場爭執,
本院依調查證據結果認原告主張之事實堪信為真且有理由,
爰判決如主文。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  月  16  日
書記官李宗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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