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97年度雄小字第299號民事宣示筆錄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摩登四合院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甲○○
被   告 丙○○○○○○
            巷10
上列當事人間97年度雄小字第299號請求給付管理費事件於中華
民國97年1月16日下午4時39分在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
民事第三法庭公開辯論及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劉定安
  書記官 楊銘仁
朗讀案由。
法官當庭宣示主文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肆萬陸仟捌佰元,及自民國九十六年十二
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判決事實及理由要領
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公寓大廈管理組織報備證明、
摩登四合院住戶管理費計費方式、規約大綱、管理委員會規
約為證,經本院核對無訛,且被告經合法通知未到場爭執,
本院認原告主張之事實堪信為真且有理由,爰判決如主文。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對於本判決之上訴,非以違背法
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
須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
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之上訴理由(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
數附繕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97年1月16日
法院書記官楊銘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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