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3年度簡附民字第218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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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3年簡附民字第21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5月31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3年度簡附民字第218號原告 李金蓮
王盈蓁 被告 李伊鈞 上列被告因本院113年度簡字第1467號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5月31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陳薏伩
法官方佳蓮法官王奕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5月31日
書記官莊琬婷

歷審裁判

  •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112 年度 審易 字第 906 號(112.10.31)
  •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113 年度 簡附民 字第 218 號裁定(113.05.31)【本件裁判書】
  •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113 年度 簡附民 字第 217 號裁定(113.05.31)
  •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112 年度 附民 字第 439 號
  •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112 年度 附民 字第 440 號
  •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112 年度 審附民 字第 636 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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