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13年度原訴字第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13年原訴字第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5月31日

裁判案由:妨害秩序等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3年度原訴字第1號公訴人臺灣花蓮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丁健華
丁皓杰共同選任辯護人李韋辰律師( 法扶 律師)被告 李銘祥 選任辯護人 紀岳良 律師(法扶律師)上列被告因妨害秩序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1年度少連偵字第4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案再開辯論。
理由
一、辯論終結後,遇有必要情形,法院得命再開辯論,刑事訴訟法第291條定有明文。
二、本案前於民國113年6月26日經本院辯論終結,嗣因憲法法庭113年憲判字第5號判決於000年0月00日下午3時許宣判,基於該憲法判決之意旨,本案尚有應行調查及辯論之處,爰裁定再開辯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5月31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吳明駿
法官韓茂山法官李珮綾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5月31日
書記官戴國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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