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鳳補字第322號
原 告 國立中正大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勵聯實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公示送達事件
,聲請人未據繳納聲請費用,本件依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規
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
達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2 日
鳳山簡易庭 法 官 譚德周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
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2 日
書記官 周麗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