調 解 程 序 筆 錄
聲 請 人 東方巨星大廈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甲○○
代 理 人 丙○○
相 對 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98年度司鳳小調字第60號給付管理費調解事件
於中華民國98年9月2日下午4時6分在本院調解室調解爭議,
出席人員如下:
司法事務官 李建億
書記官 陳俐嫺
調解委員 許燦輝
到庭調解關係人:
聲請人代理人 丙○○ 到
相 對 人 乙○○ 到
調解成立內容如下:
一、相對人願給付聲請人新臺幣(下同)捌仟貳佰陸拾捌元整。
二、給付方式:以分期付款給付,共分二期,第一期於民國九十
八年九月二日給付陸仟捌佰玖拾元整,第二期於九十八年十
月三十一日給付壹仟參佰柒拾捌元整。如有一期未履行視為
全部到期。
三、聲請人其餘請求拋棄。
四、聲請費用各自負擔。
上列筆錄經當庭閱覽或朗讀無誤後簽名如下: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2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鳳山簡易庭
書記官 陳俐嫺
司法事務官 李建億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3 日
書記官 陳俐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