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97年度豐簡字第404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上列被告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97年度偵字第3153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甲○○明知係侵害著作財產權之光碟重製物,意圖散布而持有,
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
貳年。
扣案之盜版光碟肆拾片,均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如
附件)之記載。
二、本件被告甲○○意圖營利,於97年1月10日起至97年1月15日
遭查獲時止,明知係侵害著作財產權之重製光碟,並意圖散
布,登入雅虎奇摩拍賣網站上而為販售要約之行為,後因遭
警方破獲而未能賣出,然仍持有盜版光碟40片,核被告所為
,係犯著作權法第91條之1第3項前段、第2項明知係侵害著
作財產權之光碟重製物,意圖散布而持有之罪。公訴人認係
以明知係侵害著作財產權之光碟重製物,意圖散布而公開陳
列之罪,尚有未洽。
三、爰審酌被告甲○○適值青年,不思勤奮工作以獲取財富,竟
意圖藉網路上散布本案盜版光碟而希圖獲利之心態可議,惟
念其本次尚未販售,即遭查獲,所生危害並非巨大,犯罪後
坦承犯行,犯後態度良好及業與告訴人達成和解(參卷附告
訴代理人 陳報狀 )等一切情狀,從輕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示懲儆。又被告未曾因故意
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全國前
案紀錄表、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在
卷可按。被告因一時失慮致犯本罪,其經此教訓,當知謹慎
而無再犯之虞,本院認所宣告之刑,以暫不執行為宜,爰併
宣告緩刑2年,以勵自新。扣案之盜版光碟40片,均係被告
供犯本案所用之物,爰依著作權法第98條之規定併予宣告沒
收。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0條第1項、第454
條第2項,著作權法第91條之1第3項前段、第2項、第98條,
刑法第11條、第41條第1項前段、第74條第1項第1款,逕以
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於收受判決書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敘述
理由(須附繕本),經本庭向本院管轄第二審之合議庭提起
上訴。
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22 日
台灣台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法官 廖穗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22 日
書記官洪明霞
附錄本案論罪法條全文:
著作權法第91條之1:
第2項:明知係侵害著作財產權之重製物而散布或意圖散布而公
開陳列或持有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七萬元以上七十五萬元以下罰金。
第3項:犯前項之罪,其重製物為光碟者,處六月以上三年以下
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上二百萬元以下罰
金。但違反第八十七條第四款規定輸入之光碟,不在此
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