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2年度重訴字第159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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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2年重訴字第159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10月21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重訴字第一五九一號
原告台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呂桔誠 訴訟代理人 魏敏雄
陳奎墉 被告甲○○
乙○○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第二條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九十二年九月十八日裁定命其於在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月二十一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吳素勤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月二十一日
書記官曾寶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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