潮州簡易庭106年度潮秩字第17號刑事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裁定        106年度潮秩字第17號
移送機關  屏東縣政府警察局潮洲分局
法定代理人  蘇玉坪
被移送人   王彥凱
上列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以民國10
6年7月19日潮警偵秩字第10631536100號移送書移送審理,本
院裁定如下:
主文
王彥凱吸食煙毒或麻醉藥品以外之迷幻物品,處罰鍰新臺幣壹仟
元。
扣案之強力膠(富士接著劑)壹條,及內含強力膠塑膠袋壹只,
均沒入。
事實及理由
一、被移送人於下列時、地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行為:
㈠時間:民國106年7月12日23時33分許。
㈡地點:屏東縣○○鎮○○里○○路○○○○○號。
㈢行為:吸食煙毒或麻醉藥品以外之迷幻物品強力膠(富士接
著劑),於上揭時、地為警查獲。
二、上開事實,有下列事證證明屬實:
㈠被移送人於警訊時之自白。
㈡經員警當場查獲。
㈢供吸食強力膠用之塑膠袋(內含強力膠)1只及未使用之強
力膠1條扣案可證。
㈣監視器翻拍照片9張附卷可稽。
三、扣案之塑膠袋及強力膠為被移送人所有,且係供違反本法行
為所用之物,併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22條第3項規定,沒入
之。
四、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5條第1項、第66條第1款、第22條第
3項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7月28日
潮州簡易庭法官曾吉雄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以書狀敘述理
由,向本庭提出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7月28日
書記官許丹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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