豐原簡易庭108年度豐簡字第228號刑事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8年度豐簡字第228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廖家興
上列被告因違反家庭暴力防治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
處刑(108年度偵字第726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廖家興犯違反保護令罪,共貳罪,均累犯,各處拘役參拾日,如
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應執行拘役伍拾日,如
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犯罪事實一、第4行「於民國106年
11月4日執行完畢出監」應更正為「有期徒刑部分於民國106
年9月19日執行完畢」外,其餘均引用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
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被告有如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犯罪事實一、所載論罪
科刑執行完畢情形,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
驂,其於前開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5年內故意再犯本案有
期徒刑以上之2罪,均為累犯,且前除依累犯論罪之罪刑外
,另有多次因違反家庭暴力防治法經法院論罪科刑入監執行
之前科紀錄,足見其對刑罰反應力薄弱,審以其適用累犯加
重其刑後,並未有所受刑罰超過其所應負擔罪責之情形,認
本案被告應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加重其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家庭暴力
防治法第61條第2款,刑法第11條前段、第47條第1項、第41
條第1項前段、第51條第6款,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5月1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法官林新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正本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
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中華民國108年5月1日
書記官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家庭暴力防治法第61條
違反法院依第14條第1項、第16條第3項所為之下列裁定者,為本
法所稱違反保護令罪,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
臺幣10萬元以下罰金:
一、禁止實施家庭暴力。
二、禁止騷擾、接觸、跟蹤、通話、通信或其他非必要之聯絡行
為。
三、遷出住居所。
四、遠離住居所、工作場所、學校或其他特定場所。
五、完成加害人處遇計畫。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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