馬公簡易庭108年度馬秩字第5號刑事裁定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裁定         108年度馬秩字第5號
移送機關  澎湖縣政府警察局馬公分局
被移送人   洪健珉
       俞彥葳
       鄭剛
       陳政昌
       張廷嚴
       盧奕錡
       田恆恩
上列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8
年4月22日所為之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有誤寫,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主文欄第一項,關於鄭剛譯、張廷嚴互相
鬥毆,「處罰鍰新臺幣壹萬元」部分,應更正為「各處罰鍰新臺
幣壹萬元」。
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主文欄第二項,關於洪健珉、俞彥葳、盧
奕錡、田恆恩互相鬥毆,「處罰鍰新臺幣捌仟元」部分,應更正
為「各處罰鍰新臺幣捌仟元」。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
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
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主文欄第一項、第二項關於被移
送人互相鬥毆之裁罰雖記載為「處罰鍰新臺幣壹萬元」及「
處罰鍰新臺幣捌仟元」,惟觀乎本裁定之事實理由及證據欄
四已記載「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罰鍰,故上開主文欄之
記載顯係本院漏繕所致。從而,為免於執行時發生疑慮,此
等文字漏繕,應予以更正如本裁定主文所示,方屬允當。
三、爰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92條準用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
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5月2日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馬公簡易庭
法官梁家贏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以書狀敘述理
由,向本庭(澎湖縣○○市○○里○○○000號)提起抗告狀(
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8年5月2日
書記官王耀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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