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彰簡字第104號
上 訴 人 陳瑞義
梁 陳澄雪
楊 陳弘蘭
陳瑞嘉
陳瑞暖
陳瑞雲
陳瑞德
陳瑞成
陳瑞滿
共 同 陳建全
訴訟代理人
視同上訴人 陳瑞娟
上列上訴人因撤銷遺產分割登記事件,對於民國108年4月2日本
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惟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上訴之
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11,406元(計算式見本院
卷第301頁),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77條之13規定,應
徵第二審裁判費6,7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
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
本院補繳裁判費6,780元,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1 日
彰化簡易庭 法 官 廖政勝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提
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
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1 日
書記官 彭品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