彰化簡易庭108年度彰簡字第104號民事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彰簡字第104號
上 訴 人  陳瑞義
      梁 陳澄雪
      楊 陳弘蘭
       陳瑞嘉
       陳瑞暖
       陳瑞雲
       陳瑞德
       陳瑞成
       陳瑞滿
共  同  陳建全
訴訟代理人
視同上訴人  陳瑞娟
上列上訴人因撤銷遺產分割登記事件,對於民國108年4月2日本
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惟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上訴之
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11,406元(計算式見本院
卷第301頁),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77條之13規定,應
徵第二審裁判費6,7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
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
本院補繳裁判費6,780元,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1  日
         彰化簡易庭 法 官 廖政勝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提
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
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1  日
               書記官 彭品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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