屏東簡易庭108年度屏小字第320號民事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屏小字第320號
原   告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
被   告  孫有廷孫用國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聲請人聲請
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
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被告住所地係在高雄市鳳山區,此有卷附之戶籍
謄本可按,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高
雄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
,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5月2日
屏東簡易庭法官麥元馨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一千元。
中華民國108年5月2日
書記官潘豐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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