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義簡易庭(含朴子)108年度朴簡字第65號民事裁定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朴簡字第65號
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上列原告與被告 陳振煌 等5人間撤銷贈與行為等事件,本院裁定
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原告起訴不合程式時,法院應該以裁定駁回原告的訴訟,
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有明文規定。又依照同法
第244條第1項、第116條第1項規定,原告提起訴訟,必
須要在訴狀內記載當事人(原告和被告)的姓名和住、居所
(地址),這是起訴應該具備的程式。
二、查原告提起本件訴訟,就被告陳振煌等5人的姓名和住所,
除了被告陳振煌以外,分別只記載:被告陳、陳、
陳、陳,而沒有記載前述被告的姓名。本院已經在
民國108年4月9日裁定命原告在收到裁定後10日內補正,
超過期限不補正,就駁回原告的訴訟。查原告已經在108年
4月15日收受前開裁定,有送達證書可以證明。而原告一直
到現在都沒有補正,則原告的訴訟自不能認為合法,應該駁
回。
中華民國108年4月30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官林望民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者,須於收受裁定後10日內向本庭提出抗告狀,並
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8年4月30日
書記官江靜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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