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2年度上訴字第961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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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2年上訴字第96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7月03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上訴字第961號上訴人即被告 陳加明 選任辯護人 黃豪志 律師(法律扶助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陳加明羈押期間,自民國一百零二年七月八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陳加明前經本院認為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1項販賣第一級毒品等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第3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於民國(下同)102年4月8日執行羈押,至102年7月7日,3個月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102年7月8日起,延長羈押2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7月3日
刑事第二十二庭審判長法官劉嶽承
法官李麗珠法官張江澤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林昱志中華民國102年7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