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88年度上字第57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88年上字第57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3月20日

裁判案由:返還價金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八十八年度上字第五七一號
上訴人甲○○訴訟代理人 邱秀珠 律師複代理人 溫俊富 律師被上訴人嘉泰建設股份有限公司設台北市○○○路○段○○○○號法定代理人 黃明芳 被上訴人藝境建築事業股份有限公司設台北市○○○路○段○○號四樓法定代理人黃明芳右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任秀妍 律師複代理人 蔡瑜真 律師右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價金事件,本院於民國八十八年十一月九日所為之判決,其正本應更正如左:
主文原判決正本中當事人欄被上訴人嘉泰建設股份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 林伯憲 」更正為「黃明芳」。
原判決正本主文第二項中關於「被上訴人應『連帶』給付上訴人新台幣壹佰捌拾伍萬元」之記載,應更正為「被上訴人應給付上訴人新台幣壹佰捌拾伍萬元」。
原判決正本理由四第五行中關於「‧‧‧請求上訴人『連帶』給付一百八十五萬元及自起訴狀‧‧‧」之記載,應更正為「‧‧‧請求上訴人給付一百八十五萬元柔自起訴狀‧‧‧」。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三月二十日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第十二庭
審判長法官林丁寶
法官高鳳仙法官韓金秀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三月二十三日
書記官周淑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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