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司拍字第31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8月30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司拍字第310號聲請人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曾璟璇 相對人 陳華香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普通抵押之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定有明文,上開條文,依民法第881條之17規定,於最高限額抵押亦有準用。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擔保聲請人對於相對人之債權,經設定登記如下之抵押權:
(一)登記日期:民國100年4月20日。
(二)權利種類:最高限額抵押權。
(三)債權額比例:全部1分之1。
(四)擔保債權總金額:新臺幣(下同)4,130,000元。
(五)擔保債權種類及範圍:為債務人對抵押權人現在(包括過去所負現在尚未清償)及將來在本抵押權設定契約書所定最高限額以內之債務,包括借款、信用卡合約及衍生之債務。
(六)擔保債權確定期日:民國130年4月10日。
(七)清償日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約定之清償日期。
(八)利息(率):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約定之利率計算。
(九)遲延利息(率):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約定之利率計算。
(十)違約金: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約定之違約金計收標準計算。
(十一)其他擔保範圍約定:1、抵押權人墊付抵押物之保險費並自墊付之日起依各個債務契約所約定之利率計算之利息。2、取得執行名義之費用。3、強制執行之費用。4、保全抵押物之費用。5、參與分配之費用。6、因債務不履行而發生之損害賠償。7、因辦理債務人與抵押權人約定之擔保債權種類及範圍所生之手續費用。8、其他經雙方所約定之各項費用。
(十二)債務人及債務額比例:陳華香,1分之1。嗣相對人陳華香於100年4月25日向聲請人借款3,440,000元,約定有利息及違約金,清償日期為120年4月25日,應按月繳納本息,如一次未履行,即喪失期限利益。詎相對人自101年1月21日即未繳納本息,應視同全部到期,計尚欠本金3,326,512元及利息、違約金等,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
三、本院查,聲請人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其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土地暨建物登記謄本、借據各1件(均影本)為證,本件聲請,經核合於民法第873條之規定,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1,000元。
中華民國101年8月3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盧妙宜附表:
┌─┬───────────────────────┬─┬─────┬──────┐│編│土地坐落│地│面積│權利││├───┬────┬───┬───┬──────┤├─────┤││號│市○鄉鎮市區○段○○段│地號│目│平方公尺│範圍│├─┼───┼────┼───┼───┼──────┼─┼─────┼──────┤│1│臺中│南屯區│南屯││1516││2,176.00│525/100000│└─┴───┴────┴───┴───┴──────┴─┴─────┴──────┘┌─┬──┬───────┬────────┬────────────┬─────┐│編││││建物面積(平方公尺)│權利││││基地坐落│建築式樣主要材├──────┬─────┤│││建號│--------------││樓層面積│附屬建物主│││││門牌號碼│料及房屋層數││要建築材料│││號││││合計│及用途│範圍│├─┼──┼───────┼────────┼──────┼─────┼─────┤│1│2950│臺中市南屯區南│13層樓房、鋼筋混│第5層:61.84│陽台:7.32│全部││││屯段1516地號│凝土造││││││├───────┤│合計:61.84│雨遮:2.08│││││臺中市南屯區永││││││││春東路1018號5││││││││樓之16│││││├─┼──┼───────┼────────┼──────┼─────┼─────┤│││││7,458.42││362/100000││2│308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