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0年度易字第82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0年易字第82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1月27日

裁判案由:妨害名譽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0年度易字第82號公訴人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薛丕祥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9年度調偵字第228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薛丕祥於99年1月15日(星期五)上午,在宜蘭縣○○鄉○○○路○○○號其住處、以及其住處旁即宜蘭縣○○鄉○○段○○○○號土地(登記為 黃崑庭 所有)上等不特定人或多數人得以共見共聞的地方,因對黃崑庭、 范瑞珍 聲請鑑定上開土地之結果不滿而公然對黃崑庭、范瑞珍為下列兩次侮辱行為:
(一)薛丕祥於99年1月15日(星期五)上午9時15分許,在宜蘭縣○○鄉○○○路○○○號其住處旁即宜蘭縣○○鄉○○段○○○○號土地上,因對於宜蘭縣羅東鎮地政事務所鑑定人員鑑定結果不滿,竟於上開不特定人或多數人得以共見共聞的地方,當著宜蘭縣羅東鎮地政事務所二名鑑定人員的面,公然對黃崑庭、范瑞珍等二人,以粗鄙之語言:「『混蛋(國語)、 王八蛋 (國語)、 龜毛 (台語)、沒有見過你們這種人(國語)、你們台北人都是混蛋(國語)』」等侮辱黃崑庭、范瑞珍。
(二)黃崑庭、范瑞珍等人不甘受辱,共同前往警局報案,經宜蘭縣政府警察局羅東分局廣興派出所警員 羅健興 受理後,陪同黃崑庭、范瑞珍到現場,薛丕祥竟在宜蘭縣○○鄉○○○路○○○號其住處門前不特定人或多數人得以共見共聞的地方,當著宜蘭縣政府警察局羅東分局廣興派出所警員羅健興之面,公然對黃崑庭、范瑞珍等二人,以粗鄙之語言:「『混蛋(國語)、王八蛋(國語)、龜毛(台語)」等侮辱黃崑庭、范瑞珍。
(三)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309條第1項之公然侮辱罪嫌云云。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本件告訴人黃崑庭、范瑞珍告訴被告妨害名譽案件,起訴書認係觸犯刑法第309條第1項之罪,依同法第314條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據告訴人黃崑庭、范瑞珍撤回告訴,依照首開說明,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1月27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黃永勝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若未敘述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書記官劉晨輝中華民國100年1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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