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13年度附民字第252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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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3年度附民字第252號

原告 陳季錞 (住址詳卷)

被告 周玉華 (住址詳卷)

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本院113年度易字第444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訴之聲明及陳述均詳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所載。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主張。

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分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本件被告周玉華被訴傷害案件,業經本院於民國114年2月13日以113年度易字第444號判決無罪在案,依照上開規定,原告之訴自應予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既經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即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3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龍寬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判決不服,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抄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3  日

                書記官 陳柏儒

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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