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0年度訴字第418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0年訴字第418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4月29日

裁判案由: 塗銷 地上權登記


台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0年度訴字第418號原告 徐玉玲
徐建宇 徐建國 沈瑞珠 徐建群
徐建民
徐建達
徐健翔 共同訴訟代理人 蘇亦洵 律師被告 徐芳雄 (即 徐潤福 之繼承人)
徐秀菊 (即徐潤福之繼承人)
徐秀森 (即徐潤福之繼承人)
徐芳鑑 (即徐潤福之繼承人)
徐秀枝 (即徐潤福之繼承人)
徐瑞華 (即徐潤福之繼承人)
徐瑞烘 (即徐潤福之繼承人)
徐坤德 (即徐潤福之繼承人)
徐瑞琴 (即徐潤福之繼承人)
徐瑞菁 (即徐潤福之繼承人)
林國雄 (即徐潤福之繼承人 林松炎 之繼承人)
林宗霖 (即徐潤福之繼承人林松炎之繼承人)
徐建強 (即徐潤福之繼承人)
徐建榆 (即徐潤福之繼承人)
徐秀貞 (即 徐滿福 之繼承人)
徐芳文 (即徐滿福之繼承人)
徐寶貞 (即徐滿福之繼承人)
徐芳榮李秋香
徐梅櫻
徐麗櫻
徐丞櫻
徐華櫻
廖玉芬
徐建忠
羅正義 訴訟代理人 羅春山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地上權等事件,於民國111年4月19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一、如附表一編號1-15所示被告,應就附表三所示被繼承人徐潤福,及被繼承人林國雄、林宗霖就被繼承人林松炎在如附表二編號1-6所示之地上權辦理繼承登記。
二、附表一編號16-18號之被告徐秀貞、徐芳文、徐寶貞,應就附表三之一所示被繼承人徐潤福在如附表二編號1-6所示之地上權辦理繼承登記。
三、如附表二編號1至6號所示之地上權應予終止;如附表一編號1-27所示被告應將上開地上權登記予以塗銷。
四、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事實及理由
甲、程序方面
一、原告起訴之原聲明「一、附表1-4所示之地上權應予終止。
二、被告徐潤福、徐滿福、徐芳榮、 徐李秋香 、徐梅櫻、徐麗櫻、徐丞櫻、徐華櫻、徐建民、廖玉芬、徐建忠、羅正義應協同原告徐建國將如附表1所示地上權登記予以塗銷。三、被告徐潤福、徐滿福、徐芳榮、徐李秋香、徐梅櫻、徐麗櫻、徐丞櫻、徐華櫻、徐建民、廖玉芬、徐建忠、羅正義應協同原告徐建國將如附表2所示地上權登記予以塗銷。四、被告徐潤福、徐滿福、徐芳榮、徐李秋香、徐梅櫻、徐麗櫻、徐丞櫻、徐華櫻、徐建民、廖玉芬、徐建忠、羅正義應協同原告徐建國將如附表3所示地上權登記予以塗銷。五、被告徐潤福、徐滿福、徐芳榮、徐李秋香、徐梅櫻、徐麗櫻、徐丞櫻、徐華櫻、徐建民、廖玉芬、徐建忠、羅正義應協同原告徐建國將如附表4所示地上權登記予以塗銷。六、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嗣於110年9月28日具狀追加聲明「卷○000-000頁)「一、附表1-4所示之地上權應予終止。二、追加被告徐潤福之繼承人等如附表5之15人、徐滿福之繼承人徐秀貞、徐芳文、徐寶貞,應於辦理地上權應有部分之繼承登記後,與被告徐芳榮、徐李秋香、徐梅櫻、徐麗櫻、徐丞櫻、徐華櫻、徐建民、廖玉芬、徐建忠、羅正義協同原告徐建國將如附表1所示地上權登記予以塗銷。三、追加被告徐潤福之繼承人等如附表5之15人、徐滿福之繼承人徐秀貞、徐芳文、徐寶貞,應於辦理地上權應有部分之繼承登記後,與被告徐芳榮、徐李秋香、徐梅櫻、徐麗櫻、徐丞櫻、徐華櫻、徐建民、廖玉芬、徐建忠、羅正義協同原告徐建國將如附表2所示地上權登記予以塗銷。四、追加被告徐潤福之繼承人等如附表5之15人、徐滿福之繼承人徐秀貞、徐芳文、徐寶貞,應於辦理地上權應有部分之繼承登記後,與被告徐芳榮、徐李秋香、徐梅櫻、徐麗櫻、徐丞櫻、徐華櫻、徐建民、廖玉芬、徐建忠、羅正義協同原告徐建國將如附表3所示地上權登記予以塗銷。五、追加被告徐潤福之繼承人等如附表5之15人、徐滿福之繼承人徐秀貞、徐芳文、徐寶貞,應於辦理地上權應有部分之繼承登記後,與被告徐芳榮、徐李秋香、徐梅櫻、徐麗櫻、徐丞櫻、徐華櫻、徐建民、廖玉芬、徐建忠、羅正義協同原告徐建國將如附表4所示地上權登記予以塗銷。六、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再於110年11月22日具狀追加聲明(卷二14-15頁)「一、附表1-6所示之地上權應予終止。二、追加被告徐潤福之繼承人等如附表5之15人、徐滿福之繼承人徐秀貞、徐芳文、徐寶貞,應於辦理地上權應有部分之繼承登記後,與被告徐芳榮、徐李秋香、徐梅櫻、徐麗櫻、徐丞櫻、徐華櫻、徐建民、廖玉芬、徐建忠、羅正義協同原告徐建國將如附表1所示地上權登記予以塗銷。三、追加被告徐潤福之繼承人等如附表5之15人、徐滿福之繼承人徐秀貞、徐芳文、徐寶貞,應於辦理地上權應有部分之繼承登記後,與被告徐芳榮、徐李秋香、徐梅櫻、徐麗櫻、徐丞櫻、徐華櫻、徐建民、廖玉芬、徐建忠、羅正義協同原告徐建國將如附表2所示地上權登記予以塗銷。
四、追加被告徐潤福之繼承人等如附表5之15人、徐滿福之繼承人徐秀貞、徐芳文、徐寶貞,應於辦理地上權應有部分之繼承登記後,與被告徐芳榮、徐李秋香、徐梅櫻、徐麗櫻、徐丞櫻、徐華櫻、徐建民、廖玉芬、徐建忠、羅正義協同原告徐建國將如附表3所示地上權登記予以塗銷。五、追加被告徐潤福之繼承人等如附表5之15人、徐滿福之繼承人徐秀貞、徐芳文、徐寶貞,應於辦理地上權應有部分之繼承登記後,與被告徐芳榮、徐李秋香、徐梅櫻、徐麗櫻、徐丞櫻、徐華櫻、徐建民、廖玉芬、徐建忠、羅正義協同原告徐建國將如附表4所示地上權登記予以塗銷。六、追加被告徐潤福之繼承人等如附表5之15人、徐滿福之繼承人徐秀貞、徐芳文、徐寶貞,應於辦理地上權應有部分之繼承登記後,與被告徐芳榮、徐李秋香、徐梅櫻、徐麗櫻、徐丞櫻、徐華櫻、徐建民、廖玉芬、徐建忠、羅正義協同原告徐建國將如附表5所示地上權登記予以塗銷。七、追加被告徐潤福之繼承人等如附表五之15人、徐滿福之繼承人徐秀貞、徐芳文、徐寶貞,應於辦理地上權應有部分之繼承登記後,與被告徐芳榮、徐李秋香、徐梅櫻、徐麗櫻、徐丞櫻、徐華櫻、徐建民、廖玉芬、徐建忠、羅正義協同原告徐建國將如附表6所示地上權登記予以塗銷。八、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核係地上權人即被繼承人去世後查明繼承人後追加繼承人為被告,合先敘明。
二、按當事人死亡者,訴訟程序在有繼承人、遺產管理人或其他依法令應續行訴訟之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承受訴訟人,於得為承受時,應即為承受之聲明,民事訴訟法第168條、第175條第1項定有明文。查被告林松炎於本件訴訟進行中之111年1月15日死亡,其繼承人為林國雄、林宗霖,本即為被告之一,原告具狀聲明其等承受訴訟林松炎繼承地上權之權利範圍等情,有繼承系統表、除戶謄本等可證,核與前揭規定相符,自應准許。
三、除被告羅正義之訴訟代理人曾到庭而未於最後言詞辯論期日到場外,其餘被告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均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乙、實體方面
壹、原告之主張:
一、坐落苗栗縣頭份市下興段284、284-1、284-2、284-3、284-
4、284-7地號土地(下稱系爭土地)之所有權人及地上權設定如附表二所示。284-1、284-2、284-3、284-4、284-7地號土地均分割自284地號土地。系爭土地荒廢數十年,均無任何人使用,地上權設定之目的「以建築改良物為目的」已不復存在。系爭土地之地上權設定皆始於38年,僅因有分割、繼承或讓與等原因致登記時間不同,但自38年起算,地上權存續期間迄今已60餘年。
二、附表三所示之被繼承人徐潤福於52年9月5日去世,其繼承人有附表一編號1至編號15所示徐芳雄等15人,被告林松炎於111年1月15日死亡,其繼承人為林國雄、林宗霖,本即為被告之一(其餘詳如附表三所示)。又附表三之一所示被繼承人徐滿福於83年6月27日去世,其繼承人有徐秀貞、徐芳文、徐寶貞等3人。附表三、三之一之繼承人均未就如附表二所示之地上權辦理繼承登記。
三、爰依繼承之法律關係,請求附表一編號1-15所示被告就附表
二、附表一編號16之18所示被告就如附表二所示地上權分別辦理繼承登記,再依民法833條之1規定,請求就附表一編號1-27終止如附表二所示之地上權,併依民法第767條第1項中段規定訴請附表一編號1-27被告塗銷附表二所示地上權之登記。
四、聲明:如主文所示。
貳、被告之答辯:被告羅正義陳報同意塗銷地上權,另被告徐秀菊、徐秀森、徐芳雄、徐芳鑑、徐秀枝等人表示如原告負擔全部程序費用(含訴訟費用、繼承登記、塗銷地上權等費用)同意塗銷地上權,除上開被告外之其餘被告均未到場,亦未提出準備書狀爭執。
參、本院之判斷
一、按稱普通地上權者,謂以在他人土地之上下有建築物或其他工作物為目的而使用其土地之權;地上權未定有期限者,存續期間逾20年或地上權成立之目的已不存在時,法院得因當事人之請求,斟酌地上權成立之目的、建築物或工作物之種類、性質及利用狀況等情形,定其存續期間或終止其地上權,民法第832條、第833條之1定有明文。觀以民法第833條之1立法理由:「地上權雖未定有期限,但非有相當之存續期間,難達土地利用之目的,不足以發揮地上權之社會機能。又因科技進步,建築物或工作物之使用年限有日漸延長趨勢,為發揮經濟效用,兼顧土地所有人與地上權人之利益,爰明定土地所有人或地上權人均得於逾20年後,請求法院斟酌地上權成立之目的、建築物或工作物之各種狀況而定地上權之存續期間;或於地上權成立之目的不存在時,法院得終止其地上權」,是舉凡未定期間之地上權,或地上權約定存續期間逾20年,或地上權成立之目的已不存在時,地上權之存續已難發揮其經濟效用,為兼顧土地所有人之利益,土地所有人均得依前開規定請求法院終止地上權,而此項請求係變更原物權之內容,性質上為形成之訴,應以形成判決為之。次按修正之民法第833條之1規定,於民法物權編99年1月5日修正之條文施行前未定有期限之地上權,亦適用之,民法物權編施行法第13條之1亦有明定,故如附表二所示之地上權,設定日期雖均早於民法第833條之1規定修正前,依前開施行法規定,仍有適用。
二、原告主張其等為系爭土地之所有人,系爭土地上設有如附表二所示之地上權,除附表一編號19-27所示之地上權人外,其中原登記地上權人徐潤福、徐滿福業已死亡,而附表一編號1-15被告等15人為附表三所示徐潤福之繼承人(含林松炎死亡之繼承人林國雄、林宗霖),附表一編號16-18被告等3人為附表三之一所示徐滿福之繼承人,分別因繼承關係而繼受如附表二所示之地上權,然均未辦理繼承登記等情,業據系爭地號土地登記謄本(卷○000-000頁、卷二23-38頁)及徐潤福、徐滿福、林松炎繼承人之戶籍(除戶)謄本、繼承系統表等件附卷可稽;而曾到場之被告羅正義就前開事實均未予否認,羅正義並陳報同意塗銷地上權,另被告徐秀菊、徐秀森、徐芳雄、徐芳鑑、徐秀枝等人具狀表示如原告負擔全部程序費用(含訴訟費用、繼承登記、塗銷蹬上權等費用)同意塗銷地上權,其餘未到場之被告亦於相當時期受合法之通知而未提出準備書狀爭執,綜合上開證據調查結果,堪信原告前開主張為真實。
三、又系爭土地上現無,或其等繼承人所有之建築物或其他工作物,僅有非被告所有之房屋乙情,業經本院會同苗栗縣頭份地政事務所測量人員至現場履勘屬實,並有頭份地政事務所111年1月14日頭地二字第1110000370號土地複丈成果圖、空照圖可按,而被告羅正義、徐秀菊、徐秀森、徐芳雄、徐芳鑑、徐秀枝具狀同意塗銷地上權,足見原成立如附表二所示地上權之目的已不存在。
四、再審酌如附表二所示地上權自38年間設定後已存在60餘年,土地所有權人長期無法就地上權範圍使用收益,已顯然妨礙土地所有權人對系爭土地之使用,倘任令如附表二所示地上權繼續存在,勢必將有害於系爭土地之經濟效用。是以,原告依民法第833條之1規定,請求終止如附表二所示之地上權,自屬有據。
五、再因繼承、強制執行、徵收、法院之判決或其他非因法律行為,於登記前已取得不動產物權者,應經登記,始得處分其物權;所有人對於妨害其所有權者,得請求除去之,民法第759條、第767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查如附表二所示地上權之原登記地上權人之一徐潤福、徐滿福業已死亡,而附表一編號1-15被告等15人為附表三徐潤福之繼承人(含林松炎死亡之繼承人林國雄、林宗霖)、附表一編號16-18被告等3人為附表三之一徐滿福之繼承人,迄今均未辦理地上權之繼承登記,然如附表二所示地上權既均經本院認定應予終止,則原告依前開規定,請求附表一編號1-15被告等15人(含林松炎死亡之繼承人林國雄、林宗霖)、附表一編號16-18被告等3人應就如附表二所示地上權,分別辦理繼承登記後,附表一編號1-27所示被告再予塗銷,亦屬有據。
六、綜上所述,原告依民法第833條之1、第767條第1項中段及繼承等規定,請求終止如附表二所示地上權,並請求附表一編號1-15被告等15人為徐潤福之繼承人、附表一編號16-18被告等3人為徐滿福之繼承人如附表二所示地上權,分別辦理繼承登記後,附表一編號1-27所示被告再予塗銷,均有理由,應予准許。
七、末按民事訴訟法第81條規定:「因下列行為所生之費用,法院得酌量情形,命勝訴之當事人負擔其全部或一部:勝訴人之行為,非為伸張或防衛權利所必要者。敗訴人之行為,按當時之訴訟程度,為伸張或防衛權利所必要者。」本件原告勝訴乃係因民法第833條之1於99年2月3日新增規定之故,難以歸責於被告,且終止如附表二所示地上權之結果,亦有利於原告,因認本件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較符公平,爰依上開規定,命由原告負擔本件訴訟費用。
中華民國111年4月29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張珈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11年4月29日
書記官林岢禛
附表一:被告姓名地址(編號1-15等15人為徐潤福之繼承人、編號16-18為徐滿福之繼承人,其餘為土地謄本登記之地上權人)編號被告姓名出生年月日統一編號地址1徐芳雄31年3月29日Z000000000住花蓮縣○○鎮○○里00鄰○○街0號居花蓮縣○○市○○街0000號2徐秀菊39年1月2日Z000000000住花蓮縣○○鎮○○里00鄰○○路00號居花蓮縣○○鎮○○路○段00號3徐秀森41年2月2日Z000000000住○○市○○區○○里00鄰○○路00巷00號4徐芳鑑43年9月22日Z000000000住花蓮縣○○鎮○○里00鄰○○路000號5徐秀枝48年2月3日Z000000000住花蓮縣○○鎮○○里0鄰○○路00號6徐瑞華51年8月23日Z000000000住南投縣○○鎮○○里0鄰○○路0號居花蓮縣○○市○○里00鄰○○路00號7徐瑞烘53年6月10日Z000000000住花蓮縣○○鄉○○村0鄰○○○街00巷0弄0號8徐坤德55年1月6日Z000000000住花蓮縣○○市○○里00鄰○○路00號9徐瑞琴56年11月3日Z000000000住花蓮縣○○市○○里00鄰○○路000巷00號10徐瑞菁59年12月15日Z000000000住南投縣○○鎮○○里0鄰○○巷00號11林松炎22年9月12日Z000000000住花蓮縣○○鄉○○村0鄰○○00號12林國雄50年4月21日Z000000000住○○市○○區○○里00鄰○○街000巷00號3樓13林宗霖52年1月21日Z000000000住○○市○○區○○里00鄰○○路00號4樓14徐建強63年11月29日Z000000000住○○市○○區○○里00鄰○○○路000巷0號2樓之1住○○市○○區○○路000號7樓15徐建榆65年10月23日Z000000000住新竹縣○○市○○里0鄰○○○街00號16徐秀貞39年2月8日Z000000000住○○市○○區○○里00鄰○○街00巷00號3樓17徐芳文40年4月16日Z000000000住○○市○○區○○里0鄰○○街00巷0號18徐寶貞48年3月28日Z000000000住苗栗縣○○鄉○○村0鄰○○○000○0號19徐芳榮36年2月10日Z000000000住苗栗縣○○市○○里0鄰○○路000號20徐李秋香23年9月23日Z000000000住○○市○○區○○里00鄰○○街00巷00號21徐梅櫻49年1月25日Z000000000住○○市○○區○○里00鄰○○路○段00號10樓之222徐麗櫻51年2月6日Z000000000住○○市○鎮區○○里00鄰○○路○○段000巷00弄0號23徐丞櫻52年10月27日Z000000000住○○市○○區○○里00鄰○○街00巷00號24徐華櫻56年8月27日Z000000000住○○市○○區○○里00鄰○○○路○段000巷00弄00號12樓25廖玉芬41年8月30日Z000000000住苗栗縣○○市○○里0鄰○○路000巷0號26徐建忠52年5月4日Z000000000住○○市○○區○居里0鄰○○○路○段000巷00弄00號2樓27羅正義27年7月5日Z000000000住○○市○區○○里00鄰○○路000號2樓之2住苗栗縣○○市○○里00鄰○○路00巷0弄0號附表二:地上權土地登記編號坐落土地所有權人權利範圍地上權人登記次序地上權設定範圍地上權存續期間收件年期收件字號頁碼1苗栗縣○○市○○段000地號土地徐玉玲1分之1徐潤福之繼承人(即附表一編號1-15)1-13分之1無定期民國38年頭份字第000566號卷○000-000頁徐滿福之繼承人(即附表一編號16-18)1-23分之1徐芳榮1-315分之1民國64年南頭字第005025號徐建國1-515分之1民國102年頭地資字第017360號徐李秋香1-6公同共有15分之1民國103年頭地資字第029601號徐梅櫻1-7徐麗櫻1-8徐丞櫻1-9徐華櫻1-10徐建民1-11廖玉芬1-1215分之1民國103年頭地資字第105250號徐建忠1-1315分之1民國105年頭地資字第092480號羅正義21分之1民國85年頭地所字第001241號2苗栗縣○○市○○段00000地號土地徐建宇1分之1同上同上同上同上同上卷○000-000頁3苗栗縣○○市○○段00000地號土地徐建國1分之1同上同上同上同上同上卷○000-000頁4苗栗縣○○市○○段00000地號土地沈瑞珠1分之1同上同上同上同上同上卷○000-000頁5苗栗縣○○市○○段00000地號土地徐建群5分之1同上同上同上同上同上卷二23-30頁徐建民5分之1徐建國5分之1徐建達5分之1徐健翔5分之16苗栗縣○○市○○段00000地號土地同上同上同上同上同上同上卷二31-38頁附表三:被繼承人徐潤福之繼承系統表其繼承人為附表一編號1-15等15人被繼承人第一代繼承人第二代繼承人被繼承人 徐潤福民 前7年11月16日生民國52年9月5日歿════════配偶 温貴妹 6年8月7日生83年12月14日歿養子 徐正熊 21年6月4日生82年3月20日歿═════════配偶 張勤妹 25年3月13日生109年6月15日歿長女徐瑞華(繼承)51年8月23日生次女徐瑞烘(繼承)53年6月10日生長男徐坤德(繼承)55年1月6日生三女徐瑞琴(繼承)56年11月3日生四女徐瑞菁(繼承)59年12月15日生養子徐芳雄(繼承)31年3月29日生養女 徐蘭妹 25年2月28日生98年8月29日歿═════════配偶林松炎22年9月12日生111年1月15日去世長男 林阿完 47年4月26日生47年5月4日歿長男林國雄(繼承)50年4月21日生次男林宗霖(繼承)(原名 林國盛 )52年1月21日生長女 林春容 48年9月5日生49年2月14日歿長男 徐芳明 36年8月1日生99年8月17日推定死亡═════════前配偶 林貴玉 86年4月23日離婚長男徐建強(繼承)63年11月29日生次男徐建榆(繼承)65年10月23日生長女徐秀菊(繼承)39年1月2日生次女徐秀森(繼承)41年2月2日生次男徐芳鑑(繼承)43年9月22日生三女徐秀枝(繼承)48年2月3日生附表三之一:徐滿福之繼承系統表其繼承人為附表一編號16-18等3人被繼承人第一代繼承人被繼承人徐滿福14年5月1日生83年6月27日歿════════前配偶 張菊枝 74年10月8日離婚════════配偶 徐林淑麗 20年1月16日生47年5月28日歿════════配偶 徐江 嬌妹24年9月18日生62年12月21日歿長女徐秀貞(繼承)39年2月8日生長男徐芳文(繼承)40年4月16日生次男 徐芳俊 41年5月6日生58年5月13日歿次女徐寶貞(繼承)48年3月28日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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