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1年度司字第2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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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1年司字第2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4月29日
裁判案由:指定簿冊文件保管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司字第20號聲請人 許尚毅 上列聲請人聲請指定虎頭蜂娛樂股份有限公司簿冊文件保管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指定許尚毅為虎頭蜂娛樂股份有限公司之簿冊及文件保存人。
聲請程序費用由虎頭蜂娛樂股份有限公司負擔。
理由
一、按公司應自清算完結聲報法院之日起,將各項簿冊文件,保存10年,其保存人,由清算人及利害關係人聲請法院指定之,公司法第332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其為相對人虎頭蜂娛樂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相對人業已清算完結,並經相對人唯一股東之碩豐數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指定聲請人為簿冊及文件保存人,亦徵得聲請人同意,為此聲請指定聲請人擔任相對人之簿冊及文件保存人等情,業據其提出股東同意書、簿冊保存人願任同意書、各項簿冊及文件保管清冊等件為證,並經本院依職權調閱110年度司司字第230號、111年度司司字第115號卷宗查核屬實,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4月29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孫曉青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華民國111年4月29日
書記官曾琬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