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1年度除字第202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1年除字第202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4月29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股票)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1年度除字第202號聲請人甲○○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1年4月27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經本院以110年度司催字第671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1年3月9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11年4月29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蘇錦秀附表:
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股數張數1高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即與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合併後之消滅公司)86ND0000000-01,00012高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即與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合併後之消滅公司)86ND0000000-01,00013高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即與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合併後之消滅公司)86ND0000000-01,00014高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即與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合併後之消滅公司)86ND0000000-01,00015高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即與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合併後之消滅公司)86ND0000000-01,00016高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即與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合併後之消滅公司)86ND0000000-01,00017高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即與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合併後之消滅公司)86ND0000000-01,00018高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即與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合併後之消滅公司)86ND0000000-01,00019高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即與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合併後之消滅公司)86ND0000000-01,000110高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即與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合併後之消滅公司)86ND0000000-01,0001合計10,00010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11年4月29日
書記官詹欣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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