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1年交字第139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4月29日
裁判案由:交通裁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111年度交字第139號原告 賴維任 被告臺北市交通事件裁決所代表人 蘇福智 上列原告因交通裁決事件,提起行政訴訟,惟原告未依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5第1項第1款規定,繳納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300元,致有程式上之欠缺。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予以繳納裁判費,逾期未繳納,致起訴有程式上之欠缺者,即予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4月29日
行政訴訟庭法官徐文瑞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4月29日
書記官朱亮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