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第69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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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9年補字第69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9月07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補字第690號原告 洪江龍 訴訟代理人 吳天富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 王平南 之繼承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王平南(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住花蓮縣花蓮市○○街○○巷○○號)死亡之除戶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及全部繼承人之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二、補正全部被告之姓名、住居所等資料,並提出補正後完整之起訴狀(應按全部被告人數附具繕本)。
中華民國109年9月7日
民事第四庭
法官陳瑞水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9月7日
書記官陳秀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