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0年度訴字第139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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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0年訴字第139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4月29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訴字第1390號上訴人 王姵涵 訴訟代理人 包盛顥 律師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吳唯菁 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1年3月3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繳納上訴裁判費新臺幣肆仟捌佰元,逾期未補正,即以裁定駁回上訴。
理由
一、按提起第二審上訴,應依訴訟標的價額繳納裁判費;又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442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8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4月29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劉育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4月29日
書記官邱勃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