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5年度抗字第124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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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5年抗字第12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6月22日

裁判案由:延長羈押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105年度抗字第124號抗告人即被告 張桂梅 選任辯護人 黃耀平 律師上列抗告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臺灣屏東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5年5月25日延長羈押裁定(104年度訴字第175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抗告駁回。
理由
一、抗告意旨略以:抗告人家中有高齡老母,雖有兄長代為照料,但兄長領有身心障礙手冊,又精神狀況不穩定,照料母親多所不便,請停止羈押,抗告人定到庭配合調查云云。
二、查抗告人涉犯販賣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係最輕本刑5年以上之罪,又前經原審合法傳喚、拘提均未到庭,已有逃亡之事實。原審認其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3款所定情形而有羈押之必要,於105年2月29日予以裁定羈押,因羈押期間即將屆滿,其上開羈押原因仍然存在,有繼續羈押之必要,乃裁定自105年5月29日起延長羈押2月,於法並無不合。抗告意旨所稱家中母親須予照料云云非羈押原因消滅之事由,其據以指摘原裁定不當為無理由,抗告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12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6月22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王光照
法官謝宏宗法官莊秋桃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再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6月22日
書記官齊椿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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