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5年度上字第12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5年上字第12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6月22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105年度上字第123號上訴人 林梅 訴訟代理人 李慶榮 律師
孫守濂 律師 劉建畿 律師被上訴人 楊清智
王慧琳 崔曉蘋 共同訴訟代理人 許泓琮 律師本件準備程序終結,並指定於民國105年7月26日下午3時20分在本院民事第三法庭行言詞辯論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6月22日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6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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