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1259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0月1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3年度司促字第1259號債權人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蔡慶年 代理人 林佩萱 債務人 陳秀珠
一、債務人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下同)貳萬玖仟柒佰零貳元,及其中貳萬玖仟陸佰零貳元自民國94年8月1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
18.25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94年9月1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加付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債務人與債權人簽訂現金卡借款暨契約書,約定債務人可持債權人所發行之現金卡借款,惟債務人於持卡借款後未依約清償等語。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第一項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3年10月1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蔡薇芝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3年10月16日
書記官林依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