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89年度訴字第1556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89年訴字第155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6月12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八十九年訴字第一五五六號
原告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乙○○
丙○○被告丁○○右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應由受命法官吳為平行準備程序,調查證據並試行和解。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六月十二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審判長法官吳為平~B法官吳為平~B法官吳為平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六月十二日~B法院書記官蔡進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