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89年度訴字第155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89年訴字第155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8月01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一五五六號
原告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乙○○
丙○○送達代收人丙○○被告丁○○右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受送達之被告變更其送達之處所,而不向本院陳明,致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九條第三項之規定,准將應送達於該被告之起訴狀繕本、準備程序終結筆錄、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為公示送達,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八月一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審判長法官吳為平~B法官~B法官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八月一日~B法院書記官蔡進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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