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3年度苗小字第3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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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3年苗小字第3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2月25日
裁判案由:返還消費借貸款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苗小字第33號原告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訴訟代理人 趙景武 被告 鄭嘉鋒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消費借貸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三年三月二十五日下午二時四十分,在本院第十一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民國103年2月20日下午2時25分言詞辯論通知書未合法送達被告,有再開辯論之必要。原告並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提出被告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請勿省略)。
三、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3年2月25日
苗栗簡易庭法官張新楣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劉佩蓁中華民國103年2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