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3年除字第15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2月25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股票)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3年度除字第15號聲請人 沈燕珠 訴訟代理人 沈惠珠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103年2月24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裕隆汽車製造股份有限公司發行之如附表所示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裕隆汽車製造股份有限公司發行之如附表所示證券,因不慎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02年度司催字第99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證券,為此聲請宣告該證券無效等語。
理由
一、上開證券,業經本院以102年度司催字第99號裁定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民國103年2月8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3年2月25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潘進順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書記官王明玉中華民國103年2月25日┌─────────────────────────────────────────────────────┐│股票附表:103年度除字第15號│├──┬───────────────┬─────────────┬──────┬───┬─────┬───┤│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種類│張數│股數│備考│││││││││├──┼───────────────┼─────────────┼──────┼───┼─────┼───┤│0001│裕隆汽車製造股份有限公司│79NZ–0000000–2│普通股│1│7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