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3年司票字第5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2月10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司票字第54號聲請人 鍾祐玲 即精銳水電材料行上聲請人與相對人溫 翔武 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3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具狀補正①精銳水電材料行之營業登記資料(以釋明是否為獨資或合夥)。
②相對人究為「溫」翔武或「温」翔武?並提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可省略)。
中華民國103年2月1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