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7年度聲減字第5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7年聲減字第5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2月25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等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減字第54號聲請人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竊盜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其應執行之刑(97年度聲減字第2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編號二所示之罪,減為附表編號二減刑後之宣告刑欄所示之刑,與附表編號一及三所示已減刑之犯罪所減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如附表所示之日期犯竊盜、施用第一級毒品等3罪,經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又如附表編號1及編號3所示之罪,業經本院分別以96年度聲減字第1431號裁定及96年度訴字第764號判決予以減刑,並分別確定在案,此有各案刑事判決、裁定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按。
二、茲檢察官以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2所示之犯罪,其犯罪時間在96年4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聲請與附表編號1、3所示已減刑之犯罪所減之刑,定其應執行之刑。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10條第1項,刑法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2月25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陳海寧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中華民國97年3月4日
書記官馮得弟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