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7年繼字第17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2月25日
裁判案由:限定繼承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繼字第172號聲請人戊○○即繼承人號
乙○○○
弄3號甲○○○丙○○
樓聲請人即繼承人戊○○、乙○○○承人丁○○女,民國13年9Z000000000號)於96謄本、繼承系統表各1份、證影本1份,並開具遺產清冊呈聲請限定繼承,本院依法為公示催本公示催告最後登載新聞紙之翌日起5個月內向繼承人報明其債權,如不為報明,而又為繼承人所其權利,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
家事庭法官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7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