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7年聲減字第4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2月25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減字第43號聲請人甲○○即受刑人上列聲請人即受刑人因恐嚇取財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減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幫助恐嚇取財罪,減為有期徒刑貳月又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叁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於民國94年12月21日犯罪,經本院95年度簡字第1640號判處有期徒刑5月確定在案。經查其犯罪時間於民國96年4月24日前,所犯刑法第30條第1項、第34
6條第1項之罪,核與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
1項第3款規定相符,爰依同法第8條第1項聲請裁定減刑。
二、經核本件聲請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97年2月25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陳松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中華民國97年2月25日
書記官林祥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