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7年度附民字第30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7年附民字第30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3月27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原告丙○○被告甲○○
53號乙○○
臺中市○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本院96年度上易字第1389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理由
一、按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於刑事訴訟程序得附帶提起民事訴訟,對於被告及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請求回復其損害,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七條定有明文。
二、經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就被告甲○○、乙○○涉嫌詐欺原告丙○○金錢案件,固以該署九十六年度偵字第三四三、三二三六號案件移送本院併案審理,然此部分因與檢察官原起訴部分不具裁判上一罪關係,本院無從併辦應予檢還,則原告丙○○並非本院九十六年度上易字第一三八九號案件之被害人,其於本院刑事程序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自非合法,假執行之聲請亦無所附麗,應均予駁回。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二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3月27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陳紀綱
法官張智雄法官姚勳昌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書記官吳宗玲中華民國97年3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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