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2年訴緝字第5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6月24日
裁判案由:槍砲彈藥刀械管制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訴緝字第五九號
公訴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丁○○指定辯護人甲○公設辯護人湯明純右列被告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案件,甲○裁定如左:
主文丁○○自中華民國玖拾貳年柒月壹日起羈押期間延長貳月。
理由
一、本件被告丁○○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前於民國九十二年四月一日經甲○訊問後,認被告丁○○犯罪嫌疑重大,經通緝到案有逃亡之事實,認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一款之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及執行,有羈押之必要,而執行羈押。
二、經查,本件案件有證人乙○○、戊○○、丙○○之證言,及扣案槍枝、武士刀暨鑑定報告、測謊鑑定報告在卷可佐,被告丁○○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之犯罪嫌疑重大,且被告丁○○經通緝到案,顯有逃亡之事實,茲經甲○訊問被告丁○○後,認上述羈押之原因尚未消滅,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九十二年七月一日起延長羈押期間二月。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第一項、第二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六月二十四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法官連育群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甲○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蘇宥維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六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