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2年易字第37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6月24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易字第三七О號
公訴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選任辯護人劉邦川律師
康文毅律師被告丙○○
丁○○○乙○○右列被告等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六月二十四日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六月二十四日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2年易字第37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6月24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易字第三七О號
公訴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選任辯護人劉邦川律師
康文毅律師被告丙○○
丁○○○乙○○右列被告等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六月二十四日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六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