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8年度易字第487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8年易字第487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7月07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判決98年度易字第487號公訴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另案於臺灣雲林第二監獄執行中)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8年度偵字第2282號),本院依簡式審判程序判決如下:
主文甲○○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
一、甲○○前因詐欺、竊盜案件,經本院以81年度易字第2557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月、8月,應執行有期徒刑10月確定,已於82年8月9日執行完畢出獄。另因搶奪案件,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以82年度訴字第4388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年確定,已於83年10月24日執行完畢出獄。其後又以欲買香菸而忘記帶錢,準備回去拿錢,實際並無付款真意之方式,向31間商家詐騙取得香菸,再轉售得利,而經本院於97年5月6日以97年度易字第566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2年,緩刑5年同年月26日確定,該案判決後,甲○○又以相同手法向商家詐騙白米,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沙鹿簡易庭以97度沙簡字第56
9號判決判處拘役90日,上開緩刑宣告並遭撤銷(目前在執行上開有期徒刑及拘役刑之刑罰)。
二、甲○○仍不思悔改,又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再度以相同詐欺手法,於附表所示之時、地,向附表所示之戊○○等9人謊稱要購買香菸,因忘記攜帶現金,要先回去自己經營的攤位拿錢,或向朋友借錢,未久即可前來付款,致附表所示之戊○○等9人,陷於錯誤,將附表所示之香菸等財物交付甲○○,經苦等未果,始知受騙,甲○○則將詐騙所得之香菸販售予他人。嗣於98年2月4日11時許,在彰化縣○○鄉○○村○○街清修岩廟前遇警巡邏,乃在職司偵查之檢警人員發覺前,主動向警員供承犯下前述多起詐欺案件,而自願接受裁判。
三、案經彰化縣警察局鹿港分局報請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由
一、本件被告甲○○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其於準備程序就前揭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受命法官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其與公訴人之意見後,本院認無不得或不宜改依簡式審判程序進行之處,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84條之1,裁定本案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合先敘明。
二、上開犯罪事實,有下列證據可資證明:㈠如附表所示9位被害人之警詢筆錄。
㈡警員帶同被告前往各犯罪地點查證之照片(偵查卷第41頁
至53頁)㈢被告於警詢、偵訊及本院審理時之自白。
三、論罪科刑:㈠核被告所為如附表所示之各犯行,均係犯刑法第339條第
1項之詐欺取財罪。被告所為9次犯,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分論併罰。
㈡按刑法第62條所謂「發覺」,固非以有偵查犯罪職權之機
關或人員確知其人犯罪無誤為必要,而於對其發生嫌疑時,即得謂為已發覺;但此項對犯人之嫌疑,仍須有確切之根據得為合理之可疑者,始足當之,若單純主觀上之懷疑,要不得謂已發生嫌疑(最高法院72年度臺上字第641號判例意旨參照)。本件被告所犯前開之9次詐欺犯行,係被告在有偵查犯罪職權之機關或個人發覺其犯罪前,主動坦承有於上開時間、地點分別為詐欺之犯行而自首,且主動接受裁判,業據查獲之警員 陳建全 於本院審理時證述在卷,被告係對於上開未發覺之罪自首而接受裁判,爰依自首之規定,就其所犯上開各罪各減輕其刑。
㈢爰審酌被告有詐欺、竊盜、搶奪等多件財產犯罪前科,素
行非佳,其中更曾以佯裝購物忘記帶錢之方式,向許多商家詐取香菸,因而經本院判處2年,緩刑5年確定(本院97年度易字第566號判決參照),惟其於緩刑期間再以相同手法向商家詐取白米而遭判刑(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度沙簡字第569號刑事簡易判決參照),此後仍有本案多位被害人陸續遭被告以類似方式詐騙香菸,顯見被告視國家刑罰權為無物,毫無悔改之意,雖到案後坦承犯行,惟其惡性非輕,不宜輕縱,並參酌被告為之智識程度、其犯行所造成之危害等一切情狀,爰就被告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犯行,各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定其應執行之刑,及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示懲戒。
㈣又按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如宣告多數有期徒刑
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1條第5款亦定有明文。另按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662號解釋略以:「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二月二日修正公布之現行刑法第四十一條第二項,關於數罪併罰,數宣告刑均得易科罰金,而定應執行刑之刑逾六個月者,排除適用同條第一項得易科罰金之規定部分,與憲法第二十三條規定有違,並與本院釋字第三六六號解釋意旨不符,應自本解釋公布之日起失其效力。」故對於數罪併罰,數宣告刑均得易科罰金,而定應執行之刑超過6個月之案件,依司法院釋字第366號、662號解釋意旨,仍得易科罰金,併予敘明。
㈤又被告所犯如附表編號1、2、3、4所示之犯行,係在
96年4月24日以前,所犯合於減刑規定,應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予以減刑,並定其應執行之刑,以示懲處。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段、第310條之2、第454條第1項,刑法第339條第1項、第62條前段、第51條第5款,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7條、第11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賴志盛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98年7月7日
刑事第七庭法官黃玉齡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告訴人或被害人對於判決如有不服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者,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中華民國98年7月7日
書記官黃鏽金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①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
之物交付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1千元以下罰金。
②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③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
┌──┬──────┬──────┬───────┬────┬───────────┐│編號│犯罪時間│犯罪地點│詐取之財物│被害人│宣告刑│├──┼──────┼──────┼───────┼────┼───────────┤│1│95年7月中旬│彰化縣北斗鎮│ 大衛杜夫 牌香菸│戊○○│甲○○犯詐欺取財罪,處│││某日下午5時│地政路429號│7條,價值共││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許│(建豐商行)│4900元││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減為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2│95年8月間某│彰化縣埤頭鄉│ 大衛杜夫牌 香菸│乙○○│甲○○犯詐欺取財罪,處│││日中午12時許│中和村杉林路│6條,價值共││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385號│4200元││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減為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3│95年8月間某│雲林縣西螺鎮│峰牌香菸3條、│丙○○│甲○○犯詐欺取財罪,處│││日中午12時許│光復東路19號│大衛杜夫牌香菸││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阿吉檳榔城│1條,價值共││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2950元││壹日。減為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4│95年7月間某│雲林縣西螺鎮│七星牌香菸3條│己○○○│甲○○犯詐欺取財罪,處│││日下午2時許│中正路85號(│,價值共1800││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全民檳榔)│元││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減為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5│97年7月間某│雲林縣西螺鎮│長壽牌香菸2條│丁○○│甲○○犯詐欺取財罪,處│││日下午1時許│大橋路12號│、七星牌香菸4││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條,價值共3300││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元││壹日。│├──┼──────┼──────┼───────┼────┼───────────┤│6│97年8月間某│雲林縣西螺鎮│長壽牌香菸5條│癸○○│甲○○犯詐欺取財罪,處│││日下午4時許│福興路185、│,價值共2250元││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187號(福成│││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珍玩具行)│││壹日。│├──┼──────┼──────┼───────┼────┼───────────┤│7│97年10月間某│雲林縣西螺鎮│七星牌香菸1條│辛○│甲○○犯詐欺取財罪,處│││日晚上6時許│大同路85之1│、大衛杜夫牌香││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下旬│號(合和興商│煙1條、長壽七││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店)│號牌香菸2條、││壹日。│││││峰牌香菸1條,│││││││價值共2950元│││├──┼──────┼──────┼───────┼────┼───────────┤│8│97年10月間某│彰化縣芳苑鄉│七星牌香菸4條│庚○○│甲○○犯詐欺取財罪,處│││日下午2時許│頂廓村斗苑路│,價值共2400元││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頂後段692號│││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 尚泓 檳榔)│││壹日。│├──┼──────┼──────┼───────┼────┼───────────┤│9│97年12月間某│彰化縣二林鎮│七星牌香菸4條│壬○○│甲○○犯詐欺取財罪,處│││日晚上7時許│大城路1段556│、大衛杜夫牌香││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號(一加一檳│菸1條、峰牌香││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榔)│菸1條,價值共││壹日。│││││385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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