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壢小調字第650號
聲 請 人 吳宇森
上列聲請人就請求醫療補助聲請調解,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人吳宇森處罰鍰新臺幣參仟元。
事實及理由
一、按當事人無正當理由不於調解期日到場者,法院得以裁定處
新臺幣3,000元以下之罰鍰,民事訴訟法第409條第1項定
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前經本院通知應於民國104年12月2日到
庭調解,調解通知書業於104年11月19日送達聲請人,有送
達證書在卷為憑,然聲請人並未陳明有何正當理由無法到場
或本件已無進行訴訟程序之必要,無正當理由未於上開調解
期日到場,致相對人到場而無法調解,爰依前項民事訴訟法
第409條第1項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聲
明異議。
中華民國104年12月3日
中壢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