豐原簡易庭104年度豐補字第480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民事裁定 104年度豐補字第480號
原   告  聖文森 商榮昇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慧雯
原告因請求給付電信費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黃煜閔黃玉森 發支
付命令(104年度司促字第30366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
該支付命令提出異議,依民事訴訟法第519條第1項之規定,應以
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27,523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
1,0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50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3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法 官 林新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3  日
                 書記官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