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度重勞訴字第2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重勞訴字第2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0月31日

裁判案由:確認僱傭關係存在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重勞訴字第25號原告 林俊卿 被告美光晶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葉仁傑 被告 楊志國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
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分別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372萬320元、100萬元,合計應繳第一審裁判費7萬7,312元,經本院以107年度補字第790號裁定命其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補繳上開費用,該裁定已於民國107年9月25日寄存送達於原告住所之警察機關,此有本院送達證書1紙附卷可稽,並於同年00月0日生送達效力,然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繳,亦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2紙在卷足憑,參諸前揭說明,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10月31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姚葦嵐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7年11月1日
書記官呂欣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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