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訴字第53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0月31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訴字第539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魏翊真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5年度偵字第2118號、105年度偵字第3316號、105年度偵字第10137號、105年度偵字第22047號、106年度偵字第8557號),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本院告知簡式審判程序意旨,並聽取當事人之意見後,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裁定如下:
主文魏翊真被訴部分再開辯論。
理由
一、按辯論終結後,遇有必要情形,法院得命再開辯論,刑事訴訟法第291條定有明文。查本件被告被訴部分,雖經本院於民國107年10月26日辯論終結,惟因本件該部分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
二、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91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10月31日
刑事第十四庭法官曾名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張宸維中華民國107年10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