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266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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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訴字第266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0月31日

裁判案由:債務人異議之訴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訴字第2669號原告 曾子金 被告 李惠仙 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債務人異議之訴之訴訟標的為該債務人之異議權,法院核定此訴訟標的之金額或價額,應以該債務人本於此項異議權,請求排除強制執行所有之利益為準(最高法院92年度台抗字第659號裁定意旨參照)。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72萬元(即被告聲請強制執行之債權金額),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82
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7年10月31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羅詩蘋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11月1日
書記官郭怡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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