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04年度雄小字第140號民事宣示筆錄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燦昌
訴訟代理人  陳博欽
       翁瑞炯
被   告  蕭誌宏
上列當事人間104年度雄小字第140號清償債務事件於中華民國1
04年3月2日下午2時20分言詞辯論終結,並於同年月13日下午
4時在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民事第三法庭公開宣示判決
,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周佳佩
  書 記 官 李梅芬
朗讀案由。
兩造均未到庭。
法官當庭宣示主文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肆萬柒仟參佰參拾陸元,及其中新臺幣肆
萬肆仟貳佰貳拾參元自民國一百零三年十一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十八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貳佰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4年3月13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
書記官李梅芬
法官周佳佩
以上判決係照原本作成。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對於本判決之上訴,非以違背
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
須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
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之上訴理由。(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
人數附繕本)。
中華民國104年3月13日
書記官李梅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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