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04年度雄小字第138號民事判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4年度雄小字第138號
原   告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寶生
訴訟代理人  李東銘
被   告  蕭榮澤蕭銘源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4年3月2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萬伍仟柒佰柒拾柒元,及自民國九十八
年三月三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
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壹佰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4年3月13日
高雄簡易庭法官林記弘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對於本判決之上訴,非以違背
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
須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
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之上訴理由。(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
人數附繕本)。
中華民國104年3月13日
書記官王壹理
訴訟費用計算式:
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公示送達登報費100元
合計1,1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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